• (一)上年度位列世界企业500强、中国企业500强、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、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(企业);
  • (二)上年度位列大中华区综合排名前100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其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;
  • (三)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(含: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〈新三板〉挂牌)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,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开展人力资源业务的国(境)外上市的公司;
  • (四)上年度营业收入(按税务口径)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所属行业为“人力资源服务”的企业;
  • (五)从事高级人才寻访(猎头)、人才测评、薪酬管理、或软件开发运用的国(境)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其在国内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,持续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3年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(企业);
  • (六)主营人力资源招聘、人力资源培训、人才测评、高级人才寻访、人力资源外包、人力资源管理咨询、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之一,近3年的营业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30%且近3年的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;或近3年的利润年均增速不低于15%且近3年每年利润均为正数。